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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賣房很容易被罰,這次沒報到,就變成漏報了
所得稅一年才報一次,這次沒報,就等明年了,這一整年的期間被點到就要罰了。
買賣房屋要過戶好,銀行才會撥款給買方,買方就用貸款來付尾款。
年底售屋,隔年年初才交尾款,收到錢才開統一發票,就用發票開立的年度報售屋所得。
聽起來很正常,沒什麼問題是不是,稅法有時跟你想的不一樣,要小心。
尤其是建設公司出售房屋,因為貸款的程序,交屋流程等都是建設公司安排的,這時候公司更忙,收到錢才想到要開發票發票,接著就用開發票的年度報售屋所得,就糟糕了。
公司入帳用權責發生制,年底過戶完成,出售已經確定,要入帳,也要計入所得稅來申報。做錯了要補稅,還要處罰,很嚴重。
出售不動產,所得的年度,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。
日前查到公司109年出售房屋,12月底辦好所有權移轉登記,沒有把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計入營業所得稅申報(不屬於房地合一新制)。
公司表示,買方因貸款程序,110年1月完成付款後點交,同時開發票給客戶,以發票開立年度110年申報售屋所得。
提醒您,公司出售不動產,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收款不同年度時,要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年度申報。實務上,真得很容易出錯,要小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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